以案释法|你以为在卖电子烟?实际在贩毒
2025-06-25 17:05: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彭文昕 | 点击量:66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文昕)毒品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中,以“合法”外衣掩盖毒品本质,极具欺骗性和危害性。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毒品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初,被告人杨某通过黄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到湖南省某县城内与黄某(目前在逃)及大某(身份待查)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他人,该团伙以给杨某10%的股份为诱饵,由杨某负责运输毒品。仅4个月的时间,杨某等人就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毒电子烟弹80余个,非法获利2000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已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2023年9月28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将依托咪酯原料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发布的《依托咪酯依赖性折算表》的规定,1g依托咪酯=0.4g海洛因。自此,非法贩卖依托咪酯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查获的含依托咪酯电子烟油,直接按整体净重计算毒品数量,不扣除载体或添加剂(如烟油、塑料底粉等)。

法官提醒:

毒品是危害社会安全的毒瘤,新型毒品往往披着“电子烟”“糖果”等外衣极具迷惑性,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好奇尝试而坠入毒渊。同时警告不法分子:无论毒品形式如何变化,司法机关都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任何制贩毒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让我们携手共建无毒社会,守护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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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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